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dmin2014-04-28  14

问题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选项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买卖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还有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等合同)中,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风险负担原则上均采交付主义。A项虽有卖方“代办托运”,即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但还要更加注意“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这几个字。根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不能适用第145条的规定,应按《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完成在约定地点的交付,所以风险仍由卖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可以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项买受人因货物质量不合格拒收货物,则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失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即买方,故排除B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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