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3-05-03
33
问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选项中的情形不属于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而是错误的。此选项也可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排除,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和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所以A、D和B选项中的情形应当分别适用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应当以裁定为之,而延期审理应当以决定为之。所以只有D是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V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假设丁伪造了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戊,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戊已经在房中居住数月,甲乙丙才发现。此时甲乙丙欲起诉戊,要求戊腾房。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丁如果加入诉讼,是何诉讼地位?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随机试题
机用丝锥的后角αo常选择( )。
论述提高面试效果的对策。
通常测定酶活性的反应体系中,哪项叙述是不适当的
患者,女,57岁,3个月前于洗澡时发现左侧乳房有一小指头大小的无痛性肿块,近1个月来肿块逐渐增大,并伴有乳头内陷,其原因主要是
下列关于房屋转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很多高中毕业生由于对大学毕业以后的就业前景感到担忧,放弃了参加高考,对此,正确的观点是()。
城市规模是___________城市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___________城市规模的大小可从人口、占地范围、经济发展的水平等多方面来___________。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在浏览Web页面时,发现了需要经常使用的Web页面,最好的方法是()。
ArecentU.S.studyclaimsthatinareaswheretherearefewersinglemen,womenaremorecareerfocusedbecausethereareless
A、感谢男的的招待B、觉得招待太麻烦C、让男的不要客气D、没好好招待男的C“客气什么”反问句,表示不用客气,所以选择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