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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admin
2022-05-12
35
问题
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选项
答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双方主体的权利不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有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而另外一方当事人也享有催告权。 (2)这两种法律行为的初始效力不同。即在相关权利人未行使相关权利之前,这两类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同的。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这就得出这类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已经发生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该效力仅能约束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约束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可以说,这种法律行为是“效力不完全”。而在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在权利人的追认权行使之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没有确定的,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3)依据权利的不同,又可以得出权利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后,原来的法律行为就自始无效或内容变更。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享有追认权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后该法律行为就有效了。 (4)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则原法律行为有效,撤销权人不得依据该理由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法律行为。在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追认权或经相对人催告后拒绝作出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原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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