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

admin2021-05-28  31

问题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10)

选项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陈老伯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误将拟购买商品房周边的“轨道交通”理解为地铁,实际上是城市铁路。这属于对标的物的特性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将产生的后果是,陈老伯出行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陈老伯的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理由是,构成重大误解,要求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须兼具主观重要性与客观重要性,所谓主观重要性是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就是指表意人作为一个假象理性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陈老伯产生的错误不具有客观重要性,因为相比房屋本身的价格,出行增加的成本较小,对于一个假象的理性人而言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不会因此要求撤销房屋预售合同。因此,陈老伯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选项AB说法错误,不选。
    选项C不选:《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双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时”。
(三)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为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不构成显示公平。陈老伯不能主张撤销该合同。
    选项D应选:《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一方或第三人(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二)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三)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欺骗具有不正当性。本题中,开发商不存在积极或消极欺诈。陈老伯对物的特性的错误认识也并非开发商导致的,因此开发商也不构成欺诈。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D选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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