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祎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祎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

admin2018-03-26  23

问题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祎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祎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祎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祎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祎、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祎父亲;2011年5月,马祎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祎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祎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2013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解析 本题考查股权转让与无权代理。从合同效力而言,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甲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乙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权限(仅有伪造的签名是不够的),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认,则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物权变动而言,因为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的名下,甲以丙、丁的名义从事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根本不存在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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