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

admin2008-12-16  23

问题 百胜百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张某订购一批新款流行时装,并给了张某一些空白合同纸(盖有百胜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规定授权期限为6个月,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张某的酬金是1万元。张某持百货公司的介绍信到苏州寻找货源,不久即与当地依伊服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约定依伊服装公司分两次供货,由百胜百货公司自提。合同订立后,张某不想在此地久留,于是委托其原来的合作伙伴李某代为订购,并将空白合同纸留给他一些,称自己去另一地考查,请李某订立合同后立即与他联系,但价款不能超过40万元。依伊服装公司通知百胜百货公司来提第一批500件服装,这批服装提回公司后,百胜百货公司认为张某购买的服装不属于新款流行,表示不承认这份合同,并通知张某撤销其委托授权,要其即日将所剩空白合同纸及介绍信送回。张某不同意百货公司的说法,认为这是百货公司授权不明造成的。张某接到通知后第三日,李某给张某来电称已与步健服装公司订立了价款为40万元的合同,10日后将货送至百胜百货公司。张某将此事告知百胜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称张某是于代理权终止后作出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10日后,步健服装公司来送货,百货公司拒收,与此同时,依伊新服装公司再次通知提第二批货,百货公司也拒绝提货。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张某的行为,属于擅自转委托的行为。张某转委托李某并未取得百货公司同意;也不具有紧急情况,他应为此负责。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事先经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张某未经百胜百货公司同意,擅自将盖有百胜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等物留给李某,并委托李某代为订购时装,构成转委托行为,但该转委托对委托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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