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

admin2021-05-28  18

问题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2)

选项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应选:《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未交代存在但书中的内容,按出题人意图,没交代就是没有,所以不考虑但书的情况。
    选项B应选: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本题中,甲在2015年9月被宣告死亡,即继承开始,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乙经法定继承获得车的所有权,作为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车进行处分。故乙有权赠与该轿车的说法正确,B应选。
    选项C应选:《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三大本中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可以不还,民法总则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即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以不退。对于“合法取得”的解释存在分歧,司法部认为应采区分原则,撤销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要退,其他合法取得的财产均无须退还。
    选项D不选:《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其民事行为不会因为死亡宣告而失去效力,依区分原则,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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