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哪些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

admin2014-06-10  29

问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哪些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

选项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
D、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答案A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题AB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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