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8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后,甲公司向A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自己仅欠乙公司50万元,而不是80万元。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7

问题 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8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后,甲公司向A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自己仅欠乙公司50万元,而不是80万元。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甲公司的主张不阻止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C、甲公司的主张使支付令自行失效
D、甲公司的主张构成支付令异议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2l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此外,根据该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甲公司向支付令制作法院A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自己仅欠乙公司5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主张构成支付令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选项A与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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