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dmin2009-04-14  21

问题 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选项 A、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答案1,2,8

解析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投资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定。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方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故选项的A正确。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因此双方可以自己约定提供条件的期限,B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因而C项中中方以合作企业的设备做抵押贷款出资的方法违法。《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的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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