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性质及其一般效力。(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31

问题 债权的性质及其一般效力。(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债权的性质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债权属于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无不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故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来说,债权属于请求权。当然,除请求权外,债权于特殊情形时,还有代位权、撤销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为最大,也最为普遍。(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对人权并不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享有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其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因此从债权人之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来说,债权属于对人权,这一性质也被称为债权之相对性。 债权的效力是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作用。债权的效力包括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这样三个方面。(1)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请求力包括诉讼上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狭义上的 请求力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诉讼上的请求谓之诉权,诉讼外的请求谓之请求权。诉讼上的请求须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须以诉权之请求公力救济为支撑。所以,债权的请求力既是民法上的效力,也是诉讼法上的效力,属于广义上的请求力。(2)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的效力。在债的关系运行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请求力,尚不足以确保债务人自动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因此法律在请求力之上,又赋予债权以执行效力,为债权提供硬性的公力救济。债权的执行力,其制度内容也就是执行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上,但其根据则在民法。所以,债权的执行力不仅仅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也具有实体法具有的效力。(3)债权的保持力,又称为债权的受领保持力,是指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与前述请求力、执行力等积极效力不同,债权的保持力是债权的消极效力。因为债权人对所受利益无保持力,该利益就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返还。所以,保持力虽消极但不可或缺,保持力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推导出来的。 一般债权都具有上述三项效力,但对具体的某项债权,如其通过请求力即能实现给付利益的。就无须发生执行力了,也有些债权虽然不具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 债权效力还可能被阻却,也就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时,债权的效力会发生障碍。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债权或免除他方的债务,除不行使债权致使诉讼时效消灭外,债权的请求力和执行力并不消灭,而只是暂时中止。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民法上称之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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