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

admin2021-08-03  29

问题 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

选项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答案B

解析 参考《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通意见》第25条对于适用宣告死亡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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