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开发一项新型耐高温设备,与某大学的乙、丙教授约定:由甲提供材料、设备、经费、报酬,乙、丙在3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并交付研究成果给甲。为按其完成开发,乙的博士生丁也加入进来,丙负责搜集和翻译最新的英文资料,并负责整理资料和与甲的沟通,项目按期完成并交付技

admin2013-12-28  31

问题 甲为开发一项新型耐高温设备,与某大学的乙、丙教授约定:由甲提供材料、设备、经费、报酬,乙、丙在3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并交付研究成果给甲。为按其完成开发,乙的博士生丁也加入进来,丙负责搜集和翻译最新的英文资料,并负责整理资料和与甲的沟通,项目按期完成并交付技术资料。现就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发生争议,则谁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选项 A、乙和丙共有
B、甲、乙和丙共有
C、乙、丙和丁共有
D、甲、乙和丙各自单独享有

答案8

解析 (1)首先,这是一个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未约定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因此依《合同法》第341条补足——甲方和乙、丙方都有权使用和转让。(2)其次,对于受托人一方而言,乙、丙乃合作开发关系,由于双方在内部也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第341条进行第二次补足——乙、丙均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3)参与开发的人员包括乙、丙、丁三人,根据《合同法》第327条,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6条,判断是否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标准是:是否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而那些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实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因此博士丁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4)对于使用权、转让权,甲、乙、丙是各自单独享有,而非共有。这尤其体现为:各方可不经他方同意而转让技术成果,且可单独享有所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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