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原本打算合谋绑架富豪陈某的儿子索取钱财,丙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某天,甲、乙、丁三人按计划合伙绑架了陈某的儿子,则丙的行为( )。

admin2017-11-21  25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原本打算合谋绑架富豪陈某的儿子索取钱财,丙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参加合谋及实施绑架。某天,甲、乙、丁三人按计划合伙绑架了陈某的儿子,则丙的行为(  )。

选项 A、属于犯罪预备
B、属于犯罪中止
C、属于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丙未参与合谋与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不是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应是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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