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某(系某外国公民)于2004年6月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内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乙某发现,为逃脱追捕,甲某用刀将乙某刺伤后逃走。甲某在该外国法院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监禁。甲某于2007年6月被释放,并于2009年7月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被我公安机关抓

admin2015-09-30  26

问题 被告人甲某(系某外国公民)于2004年6月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内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乙某发现,为逃脱追捕,甲某用刀将乙某刺伤后逃走。甲某在该外国法院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监禁。甲某于2007年6月被释放,并于2009年7月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被我公安机关抓获。问题:
    (1)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被行为地国家定罪处罚,还能否再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定罪处罚?
    (2)若2009年7月甲某在我国旅游期间因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而被逮捕归案,才知道其上述犯罪事实,则某甲是否属于累犯?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可以。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使经过外国刑事判决,仍然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外国审判的影响。甲某应该是转化的抢劫罪。但是因为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所以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不是累犯。我国不承认外国的刑事判决,所以不存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这个条件。应该以盗劫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对原来的抢劫罪,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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