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此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9-18  26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此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丁属于按份共同保证人
B、如果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
C、如果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则其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不能向丙追偿
D、如果甲将自有房屋抵押给乙,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优先受偿

答案A,B,C,D

解析 所谓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均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数额的共同保证。在本案中,乙的债权上同时存在两个保证,丙、丁二人均担任保证人,属于共同保证,由于均已明确约定各自担保数额,便是按份共同保证,因而,A选项正确。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仅依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则,如果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而,B选项正确。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其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则,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之后,其仅能向乙追偿80万元,不能向丙追偿。因而,C选项正确。所谓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上,既有担保物权,又有保证的担保方式。在本案中,如果既有丙、丁二人保证,又有甲的抵押,属于混合担保。在混合担保中,关于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从约定,否则: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②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物保或者保证人选择求偿。在本案中,如果甲自己已经提供房屋抵押,那么在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乙应当先拍卖、变卖甲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就受偿不得的部分,才能请求丙、丁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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