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和李某因涉嫌盗窃、抢劫(共同犯罪),王某因涉嫌包庇李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刘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

admin2014-12-08  34

问题 刘某、张某和李某因涉嫌盗窃、抢劫(共同犯罪),王某因涉嫌包庇李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刘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刘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张某、李某的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李某则在其服刑满5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有以下错误: (1)对刘某再次执行死刑时,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2)法院在对刘某执行死刑时,不应只有法院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公安人员在场,应当有检察人员临场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法院不应对死刑的执行不予公布,应当对死刑的执行予以公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4)法院不应在市区对刘某执行注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监狱不应对张某保外就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并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6)法院不应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为由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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