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于一般犯罪(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计算;对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或者继续犯(即惯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admin2015-07-16  37

问题 刑法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于一般犯罪(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计算;对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或者继续犯(即惯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追诉时效规定的是(    )。

选项 A、一名小学生在2013年3月1日一8月24日被王某非法拘禁4个多月后才被人解救。王某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该从2013年8月24日算起
B、老张在2002年5月4日犯一般情节的故意伤害罪,2006年10月1日老张又犯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老张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应该从2002年5月4日算起
C、李某在2002年12月3日犯一般情节的盗窃罪(法律规定的追诉期为5年),但因李某外逃,2014年3月4日才被找到,对李某盗窃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应该从2013年3月4日算起
D、邱某在2000年9月17日犯走私罪,法律规定的追究时效为6年,因此,邱某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该从2006年9月17日开始

答案A

解析 A选项中的非法拘禁是持续犯罪,时效计算从拘禁状态停止之日起计算,所以A选项正确;法律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以B选项中老张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应该从2006年10月1日算起;C选项中的追诉时效应该从2002年12月3日算起;D选项中追诉时效应该从2000年9月17日算起。故答案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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