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3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2

问题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3题,单选)

选项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方对撤销案件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260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公安局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甲的行为同时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可以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项正确。从题干来看,本案立案侦查是源于公安机关的主动调查,而非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控告,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需要通知乙的近亲属,因此也就不存在相应的申请复议、申请复核等程序。故选项ABC错误。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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