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出席此次会议的有赵董事长和董事钱、孙、李、周、吴某共6人。这次会议由赵某主持,除中途退席的周某外,五位董事同意决定于2009年10

admin2016-10-26  23

问题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出席此次会议的有赵董事长和董事钱、孙、李、周、吴某共6人。这次会议由赵某主持,除中途退席的周某外,五位董事同意决定于2009年10月6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公司于当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9年10月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表决权股数12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0000股的60%。会上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表决权股数65000)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公司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周某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2009年10月6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B、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C、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D、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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