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47题)

admin2015-05-18  24

问题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47题)

选项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2)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特点的比较可知,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因此,选项A正确,不应人选。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正确,不应入选。案外人异议中可以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是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中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相同,所以选项C中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知,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完全不相同。因此,选项D错误,应人选。
[陷阱点拨]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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