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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17岁)合谋对丙实施抢劫。某日晚,两人以人室盗窃为由要求并不知情的丁为其把风。进入房间后,两人对丙实施暴力要求丙交出3万元钱,在此过程中,乙将丙放在桌子上价值5000元的相机装入口袋。因丙拒不交钱,甲乙便对其拳打脚踢而致其当场死亡,见此情形,二人慌
甲与乙(17岁)合谋对丙实施抢劫。某日晚,两人以人室盗窃为由要求并不知情的丁为其把风。进入房间后,两人对丙实施暴力要求丙交出3万元钱,在此过程中,乙将丙放在桌子上价值5000元的相机装入口袋。因丙拒不交钱,甲乙便对其拳打脚踢而致其当场死亡,见此情形,二人慌
admin
2014-03-14
37
问题
甲与乙(17岁)合谋对丙实施抢劫。某日晚,两人以人室盗窃为由要求并不知情的丁为其把风。进入房间后,两人对丙实施暴力要求丙交出3万元钱,在此过程中,乙将丙放在桌子上价值5000元的相机装入口袋。因丙拒不交钱,甲乙便对其拳打脚踢而致其当场死亡,见此情形,二人慌忙逃离现场。事后,乙将相机卖出得款3000元,并向丁谎称卖得2000元,分给丁1000元。
问题:试分析甲、乙、丁三人分别构成的犯罪。
选项
答案
(1)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甲为得到钱财对丙实施暴力,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此罪,且为既遂。其暴力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丙的死亡,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不以故意杀人罪另行定罪。 (2)乙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甲乙两人共谋抢劫,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抢劫罪,如上所述,此处不再赘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乙窃取丙的相机,构成此罪。乙所销售的赃物系盗窃所得,属“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定罪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17岁,因此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丁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具有共同故意,本题中,丁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对丙的死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丁只能以盗窃罪单独定罪。另外,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双方都要为盗窃总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其盗窃数额为5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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