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80余万元在刘某单位附近的市中心繁华地段购置了5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一间,该门面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以来双方因各自父母的赡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最后发展到二人分居生活

admin2016-06-30  46

问题 张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80余万元在刘某单位附近的市中心繁华地段购置了5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一间,该门面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以来双方因各自父母的赡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最后发展到二人分居生活。刘某为达到在其与张某离婚诉讼中独占双方共有上述门面的目的.经与其大学同学陆某密商,由刘某向陆某出具一张8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陆某依据该借条于2013年2月向该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偿还该笔“借款”。A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与陆某达成调解协议,以该门面抵偿陆某的“借款”。后陆某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上述门面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问题】
假定张某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张某可采取哪些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张某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张某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来救济自己的权利;②对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③可以以刘某和陆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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