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二第36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下列哪些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admin2018-06-27  31

问题 (2015年卷二第36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下列哪些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选项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显失公平的

答案B,D

解析 A.《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选项A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B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选项C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D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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