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09-19  26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法考真题]

选项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ABD三项,《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分别是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其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并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交付房屋说明书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并不是当然产生履行抗辩权。当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从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可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本题中,是否交付房屋说明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甲不可主张履行抗辩权。C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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