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

admin2021-05-31  29

问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41题)

选项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答案D

解析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本案中法院主动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即实体错误。对于实体性错误的判决,法院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即等待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或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而不能如程序性错误那样,直接裁定补正。本题中仅D选项是正确的。    A选项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收回其已经公示的判决书。如果认为判决书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可知,对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非恢复审理。    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补正。    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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