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正大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但因征税人员工作失误,只征收了16万元。 2004年1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2001年少缴的2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补缴,并提出公司发现2000年1月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由于公司财

admin2009-07-12  24

问题 2001年12月,正大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但因征税人员工作失误,只征收了16万元。 2004年1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2001年少缴的2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补缴,并提出公司发现2000年1月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缴纳了22万元,税务机关应退还多缴的2万元税款。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正大公司作出解释后,正大公司向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拒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决定对正大公司处以罚款,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正大公司的一批货物,正大公司

选项 A、正大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缴多缴纳的 2万元税款  
B、正大公司可以用多缴的2万元税款折抵少缴的2万元税款  
C、正大公司应当补缴2万元税款,但不应缴纳滞纳金  
D、正大公司应当补缴2万元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纳税人若在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本案中,纳税人对2000年1月的企业所得税,到2004年才要求退还,显然已经超过了3年。因此税务机关可不予退还。该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本案中少征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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