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种情形,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

admin2014-07-03  29

问题 下列何种情形,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

选项 A、甲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甲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0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B、某大学后勤处处长乙某,擅自挪用了单位公款近100万元,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连夜携带百万元巨款潜逃外地
C、丙某教唆某国有企业保管员某戊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丙某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二人平分赃款
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己某、副主任丁某在管理、发放乡政府拨付的一批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将其中的一部分擅自拿到集市上变卖,得货款10万多元,二人各得一半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及第93条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具体包括:(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做了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A、B、D三项中甲某、乙某、己某丁某均符合贪污罪的特殊犯罪主体,并且都将数额较大的公款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C项中丙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此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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