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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
admin
2021-05-28
24
问题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3/49)
选项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案
D
解析
选项A不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题目中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六种情况,故,不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选项B不选。《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前提是,已经经过了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如果变更、追加主体后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才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选项C不选,选项D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无需再通过诉讼来确定合伙人的责任,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和申请追加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故,选项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不正确,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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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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