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

admin2017-04-13  28

问题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人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税务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对支付的4万元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根据税法规定,合同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先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凋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滞纳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2011年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④因企业末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当。《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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