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电脑生产的单位因涉嫌走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公诉人之一王某,对电脑不感兴趣,而且有证据表明其对电脑有厌恶感,因此其参加案件审理,可能会导致不公,申请王某的回避。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3-03-31  32

问题 某从事电脑生产的单位因涉嫌走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公诉人之一王某,对电脑不感兴趣,而且有证据表明其对电脑有厌恶感,因此其参加案件审理,可能会导致不公,申请王某的回避。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宣布延期审理
B、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
C、由法庭当庭驳回
D、宣布休庭,报检察长决定

答案4

解析 本题中所提理由显然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当庭驳回,参见《刑诉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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