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

admin2015-06-17  15

问题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选项 A、陈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龙公司

答案D

解析 依上述分析,三木公司和三石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c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