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题)

选项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儿组法律概念。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因此,在本题中,乙的行为的确构成对甲的欺骗,但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欺诈行为,故不选A。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法律人一定要严格区分法律概念与生活话语,一定要弄清法律概念的准确含义。《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与胁迫的主要区别是:胁迫是由他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乘人之危则是在表意人方面客观存在的危难,故不选C。《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显然不属之,故不选D。《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正是对甲的胁迫,故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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