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气公司与乙煤炭公司签订60万吨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150元/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1月5日至2000年1月4日,每月交付5万吨。由于疏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4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

admin2013-06-09  25

问题 甲煤气公司与乙煤炭公司签订60万吨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150元/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1月5日至2000年1月4日,每月交付5万吨。由于疏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4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随即要求:甲支付前4个月货款,同时以后8个月的供货,乙送一次货甲交付一次货款;同时,甲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公司运送煤炭的运费2万元。甲公司拒绝。问乙煤炭公司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

选项 A、乙有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无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C、乙公司无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D、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答案8

解析 本案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未作约定,但乙负责向甲供应煤炭。在这个角度上,乙是履行义务人,因而,乙雇佣丙公司的车向甲公司运输精煤,所花费的2万元,应由乙承担;但以后8个月的运输费用,甲、乙公司可以继续协商解决。合同中付款时间、方式未作约定,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交付煤炭、支付价款),且债务履行未规定先后顺序,因而应同时履行,乙方在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前有权拒绝向甲交付煤炭。参见《合同法》第61、6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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