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发生下列费用: (1)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的工资。 (2)投资者居住房与办公房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购买的汽车的折旧费,该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admin2014-03-22  27

问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发生下列费用:
  (1)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的工资。
  (2)投资者居住房与办公房共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购买的汽车的折旧费,该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5)投资者的工资。
  问题:判断上述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1)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用车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生计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按每月3500元扣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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