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30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可以终结执行
D、行政机关不可以与当事人就执行达成协议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37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可见,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故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C项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故选项C错误。
    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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