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admin2014-07-18  36

问题 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选项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答案4

解析 依据《税收征管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A项字画所有权已转移给刘某,不属于甲的财产,因此A项错误:B项电视机价值为4800元,低于5000元,也不属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不当选;D项唯一一套住房是生活必需的住房,因此也错误,C项中的家用轿车不属于生活必需品,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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