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出资人甲、乙、丙、丁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有:( )

admin2015-09-11  20

问题 A公司有出资人甲、乙、丙、丁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有:(     )

选项 A、甲出资人合法持有B公司股权并依法可以转让
B、乙出资已为他们设定质押的C公司的股权
C、丙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D、丁出资的股权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可知,ACD项当选。因此,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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