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61题)

admin2013-11-05  49

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61题)

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见,法院判决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选和B选项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C选项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并不能复制,不属于作品。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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