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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在2009年1月1日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第二年10月1日。同时还约定,只要在第二年10月1日之前张莱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就将房子继续租给张某5年。请问,就这5年的租赁中所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 )
李某与张某在2009年1月1日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第二年10月1日。同时还约定,只要在第二年10月1日之前张莱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就将房子继续租给张某5年。请问,就这5年的租赁中所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 )
admin
2022-03-16
23
问题
李某与张某在2009年1月1日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第二年10月1日。同时还约定,只要在第二年10月1日之前张莱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就将房子继续租给张某5年。请问,就这5年的租赁中所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 )
选项
A、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B、解除条件
C、积极条件
D、消极条件
答案
A,D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就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使法律行为在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约定的条件为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约定事实出现时效力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成就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以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条件为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因此,其所附条件为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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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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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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