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admin2018-07-03  52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89—91题)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最高额抵押、保证责任。《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据此,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故B项正确,A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如果合同约定将乙欠甲的货款纳入到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丙可以对2013年5月6日以前乙欠甲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2013年5月6日以后的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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