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dmin2009-05-12  49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于是向自己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的丁地人民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人乙
D、分住在上海市3个区的甲、乙、丙3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
该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B项错误。
该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项正确。
该意见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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