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东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贺东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1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尹燕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万元。同年10月贺东所

admin2016-06-12  24

问题 贺东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贺东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1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尹燕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万元。同年10月贺东所在的企业欠某银行贷款到期。贺东遂令尹燕在真币中掺入假币5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发现,并没收了5000元假币。同年12月贺东用假币7万元向某市政府官员行贿,使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接到该市造价达1000万元的重点桥梁工程。在施工中,贺东为节省造价,偷工减料,以低标号水泥替代高标号水泥,以细钢筋替代粗钢筋。2011年9月,贺东所在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因质量严重不合格倒塌,当场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机关迅速将贺东抓获归案。
问:本案中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哪些犯罪?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贺东作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为了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对宏远道桥建设公司处以罚金,同时贺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道理,贺东作为单位主管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的行为也是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单位行为。宏远道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该罪实行单罚制,即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贺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处罚。 (2)贺东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贺东故意指使尹燕购买假币,数量巨大,构成购买假币罪的共同犯罪,且贺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东又故意指使尹燕使用假币向银行归还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使用假币行贿的行为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单位行贿罪。 (3)尹燕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尹燕受贺东指使故意购买、使用假币,数量较大。符合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二罪且为共同犯罪,尹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4)贺东、尹燕构成共同犯罪。 贺东、尹燕共同购买、使用假币虽然也是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但因刑法没有规定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单位犯罪,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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