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

admin2019-06-27  21

问题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请运用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是什么?有什么法律特征?

选项

答案先诉抗辩权,该权利有如下特征: ①该权利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之中。 ②该权利是在债权人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诉请履行,而且必须在申请执行且无效果之后才能行使。 ③该权利属于一时性抗辩,延期性抗辩。 ④该权利表明保证人只承担补充性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eWU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