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7题)

admin2018-07-27  34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7题)

选项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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