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7-04-02  28

问题 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灭害灵
B、床上用品
C、手风琴
D、文具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指明应当避免使用下列名称:(1)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3)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4)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5)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6)省略写法的名称;(7)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8)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本题中,A选项的“灭害灵”和D选项的“文具”分别属于前述第(3)项和第(2)项中列举的范围,故不能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B选项中的“床上用品”虽然看起来属于概括、抽象的名称,但由于其指代的对象是床单、被罩、枕套等有限的几件产品,而且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1.2的规定可以作为符合单一性的一件申请提出,因此可作为产品名称。C选项中的“手风琴”简短、准确地表明了请求给予保护的具体产品,符合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据此,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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