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admin2008-05-12  70

问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 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的第65条至67条,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死亡或受伤,而造成其非正常死亡或受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实施的行为(第65条)。(2)被保险人自杀的行为(第66条)。(3)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的结果,这又可能来源于:
故意犯罪型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的责任内容可以做以下的划分:(1)投保人缴费不足两年的——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投保人缴费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仅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是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此,可以选出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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