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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dmin
2014-03-16
21
问题
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选项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 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种: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别规定的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辩护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种。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由此规定,选项A、 C、D的处理方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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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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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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