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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卷三第3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卷三第3题)
admin
2021-08-03
2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年卷三第3题)
选项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A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甲在遗嘱中处分了乙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而非可变更、可撤销。
B错误: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不适用于事实行为。甲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用来装修房屋,该行为为事实行为,不发生重大误解。可依据物权法上的添附规则或者债法上的不当得利予以解决。
C正确:甲使用茶叶时以为其与宾馆成立的是一个赠与合同,但是宾馆一方却旨在订立买卖合同,所以在本案中,甲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认识错误,产生重大误解。C选项与2007年卷三第1题有异曲同工之妙。
D错误:对于该案,存在两个侧面的认识,首先,从甲的角度,甲对对方当事人乙的行为能力发生认识错误;其次,从乙的角度,精神病人乙与甲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合同。比较之下,法律更侧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买卖合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而非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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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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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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