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所居住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入院,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甲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

admin2015-09-30  27

问题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所居住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入院,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甲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乙某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问题:
    (1)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连续犯罪,是否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丁某是否构成累犯?

选项

答案(1)被告人在假释期间、期满后连续犯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是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的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对罪犯的一种奖励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为确保假释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应有的改造效果,《刑法》第86条明确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并罚。这是对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罪犯进行处罚的一条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考察机关对假释考验期间罪犯的犯罪活动和线索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个别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直到假释期满后才被抓获归案。如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继续大肆强奸妇女,又犯有抢劫、盗窃罪,假释期满2年后才被抓获,期间,被告人一直不断地实施新的犯罪。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第84条的规定,否则就撤销假释,以保证假释制度的权威性。所以,尽管本案中被告人丁某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实施的,也不能因为在考验期内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没有被及时发现这一客观原因,影响假释制度的严肃性,应对被告人丁某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从另一角度讲,被告人丁某的犯罪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作为连续犯,对其进行处罚时,从整体上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适当,不宜再分假释期满前后两个阶段分别处罚。一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将新罪与前罪并罚是正确的。 (2)不能作为累犯处理。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同时,第2款又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假释考验期满前后又犯新罪,从形式上看,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后被告人又犯新罪,构成了累犯。但在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后,不能作为累犯处理。这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后,其前罪的刑罚仍须执行,而不是“已经执行完毕”,故其后罪缺乏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同时,对新犯之罪按“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已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无需按累犯对待。如果对假释期限内又犯之罪认定为累犯,则不可避免地同刑法关于假释、数罪并罚等规定发生矛盾,并给法律适用造成困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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